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3972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4,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殿鸾,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殿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