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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2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殿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3972号
案件名称3972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殿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殿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3972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4,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殿鸾,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殿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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