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5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陵县舒宇五金经销店,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顺和路西段。
经营者:李金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刚,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兰陵县舒宇五金经销店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陵县舒宇五金经销店于2021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陵县舒宇五金经销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兰陵县舒宇五金经销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兰陵县舒宇五金经销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