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586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虹西路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尚艺专业美发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商业街羊祜像南200米路西。
经营者:马安凯。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尚艺专业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