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羽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7号皇御苑14栋2705。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羽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羽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羽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羽博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