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9214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沐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沐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2021年6月25日,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呈法官助理 高家炜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