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4215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北京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心,北京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鱼米之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101号山东省造纸工业烟酒设计院车间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济南市鱼米之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