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7民初120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09C102。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玉冰,男,生于1990年1月27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玉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玉冰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