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嘉,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阳县休闲渔具店。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甘泉南路19号。
经营者:丁亚军,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荣,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晓嘉因与被上诉人祁阳县休闲渔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晓嘉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晓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上诉人张晓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