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4331号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二路2号整套(部位:办公楼二、三层)法定代表人:樊文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婷婷,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