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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岚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民终2958号
案件名称上海岚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岚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2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岚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1200弄39号808室。

法定代表人:罗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岩律师,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婉姝实习律师,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135号)7楼707。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岚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5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岚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上海岚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上诉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50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海岚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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