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2039号之一申请人: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104幢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7。
法定代表人:凌博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豫佳臻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州市宙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街道英才街6号河南电子商务孵化基地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3。
法定代表人:张旭朋,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喜马服装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喜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银河湾小区13号楼2单元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C。
法定代表人:李清霞,经理。
被申请人:李清霞,女,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豫佳臻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喜马服装有限公司、李清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豫佳臻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喜马服装有限公司、李清霞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豫佳臻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喜马服装有限公司、李清霞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