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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百特酒业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81民初8634号之一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百特酒业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百特酒业有限公司;宁夏百顺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章丘市献琪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8634号之一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北纵三路西,奎河东。

法定代表人:李昌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祥,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百顺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开发区15号路东。

法定代表人:金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琴,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献琪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中心大街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林献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百特酒业有限公司、宁夏百顺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章丘市献琪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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