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38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东社镇新进装璜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D,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杨港居。
经营者:殷新进,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东社镇新进装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