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路10号楼五楼北面。
法定代表人:刘锡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雯,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颐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兴二街100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岑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晖年,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峰,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剑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彩翠,女,1990年4月21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家锦,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以上六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颐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悦公司)、张晖年、李林峰、叶剑钊、程彩翠、叶家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蒙泰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颐悦公司、张晖年、李林峰、叶剑钊、程彩翠、叶家锦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蒙泰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蒙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颐悦公司、张晖年、李林峰、叶剑钊、程彩翠、叶家锦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8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4660.5元,由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4660.5元,由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