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67号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653845D。
法定代表人:郭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梦,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宁县杉城镇远鎏妙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许洋四巷9号银密码网商虚拟产业园20101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9MA34NTHA00。
经营者:李小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华,福建佳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宁县杉城镇远鎏妙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