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5132号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区明水鑫梅婚庆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绣水商贸批发市场9号。
经营者:毕德新,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山东青州伊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何太平,董事长。
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区明水鑫梅婚庆商行、山东青州伊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