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仁兴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岑村松岗大街7号C538。
法定代表人:邹兆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科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3号一楼A201房。
法定代表人:徐永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刘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百仁兴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百仁兴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与被上诉人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百仁兴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百仁兴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广州百仁兴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