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205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5680932623。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华,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上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上海。
被告:尤溪县善流峰商行,经营地址: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闽中电子商务创业园14#楼A212欧柏网商虚拟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351XJH2D。
经营者:张善峰。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善流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以被告尤溪县善流峰商行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审 判 员 黄国庆审 判 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曾雪梅书 记 员 李 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