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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大田县姬芳荃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173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大田县姬芳荃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大田县姬芳荃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73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姬芳荃网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河滨东路168-1号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4187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51WJ6X0。

经营者:牛荣利。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姬芳荃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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