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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兰兴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854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兰兴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兰兴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29854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兴茂,男,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兰兴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三六一度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兰兴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兰兴茂:1.立即停止侵害三六一度公司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2.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9万元。

庭审中,三六一度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兰兴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500元、公证购买费用69.9元、律师费8,000元。

事实和理由:361°集团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集品牌、研发、设计、生产、经销为一体的综合性体育用品公司,是中国领先的运动品牌企业之一,并于2009年6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

361°运动先后成为广州亚运会、世界青年奥运会等多届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的高级合作伙伴。

2008年,斜体361°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

三六一度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一)、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人,其中,涉案商标二经三六一度公司长期宣传并投入了大量广告费用,被评定为驰名商标。

三六一度公司发现兰兴茂未经许可,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名为“快乐休闲健康运动”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给三六一度公司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对其品牌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六一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兰兴茂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三六一度公司提交的(2014)厦湖证内字第2082号公证书、(2014)厦湖证内字第2086号公证书、(2014)厦湖证内字第2087号公证书、(2014)厦湖证内字第2088号公证书、(2014)厦湖证内字第2089号公证书、(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244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协议签署记录、涉案订单信息、操作日志、拼多多网站知产维权投诉指引、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1月21日,福建省晋江市万事乐鞋塑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涉案商标二,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

运动鞋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

2004年7月21日,三六一度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受让涉案商标二。

涉案商标二于2006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3月21日,三六一度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涉案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鞋、鞋垫、运动鞋、足球鞋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

2020年6月15日,三六一度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清洁手机下载并登录拼多多APP,在涉案店铺内购买“【优选促销】男鞋品牌运动鞋男夏季网面透气跑步鞋韩版轻便防滑潮”(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商品链接项下“073款黑红40”男鞋一双,并支付价款69.9元。

被控侵权商品页面显示已拼3122件,单独购买价格98元,发起拼单价格69.9元,商品评价35条,该页面的商品介绍图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一、二相同的标识。

2020年6月19日,在前述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该代理人领取圆通快递YTXXXXXXXXXXXXX包裹后带回公证处保管,2020年6月28日,在前述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三六一度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清洁手机登录拼多多APP,核对物流单号、订单编号后确认收货,公证员对快递包裹拍照后封存交由代理人保管。

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据此出具(2020)豫郑新证内经字第244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盒装运动鞋一双及灰色袜子一双。

鞋盒侧标标签、鞋舌、鞋垫、鞋帮外侧面处均使用了与涉案商标一相同的标识。

三六一度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的鞋盒包装与正品不同,鞋盒货号与鞋舌货号无法对应,且被控侵权商品的鞋盒标签、鞋舌标签印刷模糊,产品没有合格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正品。

另查明,涉案店铺系兰兴茂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个人店铺,开设时其向拼多多平台提交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并上传了身份证正反面,涉案店铺的联系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XX市XX镇XXX路XXX号,并适用4.0版本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

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7月31日被禁售,目前商品已下架。

截至被禁售,被控侵权商品ID项下与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一致的实际成交数量为325件,销售金额共计22,468元。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公司为涉案商标所有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故三六一度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鞋盒、货号、标签印刷质量等信息,在兰兴茂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三六一度公司据此主张该商品并非其生产的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为相同商品,涉案店铺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了与涉案两商标相同的标识,该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控侵权商品的鞋盒、鞋舌、鞋垫、鞋帮外侧面等多处使用了与涉案商标一相同的标识,上述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兰兴茂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三六一度公司鉴于兰兴茂已停止侵权,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就三六一度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兰兴茂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侵权方式、兰兴茂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判赔。

三六一度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虽未提供相应票据,但三六一度公司确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律师收费标准、公证费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兰兴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兴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兰兴茂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胡嘉祺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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