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992号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米兰20123卡多纳广场3号。
法定代表人:StefanoOrsini。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红,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9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成,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爱目眼镜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桥社区火车站广场路25号罗湖商业城32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P36G3P。
经营者:杨盛强。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爱目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