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1036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被告:王建林,女,1978年8月出生。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建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