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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鹏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38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鹏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王鹏飞;长沙沙师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3821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沙师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9号西湘郡邸兰卡威国际公寓1幢7层708房。

法定代表人:刘芳。

被告:王鹏飞,男,1985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沙师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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