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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邹艳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27983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邹艳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邹艳东;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7983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被告:邹艳东,男,出生日期1984年7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邹艳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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