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8241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是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