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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 & Fitch Europe Sagl)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0320号
案件名称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 & Fitch Europe Sagl)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 & Fitch Europe Sagl);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春市慧质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320号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住所地瑞士门德里西奥市,6850(ViaMoree,6850,Mendris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安娜·穆勒斯特罗姆,公司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慧质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496号5栋幢1层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汤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与被告宜春市慧质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出于其自身原因考虑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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