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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松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9852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松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何松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985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松龙,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完美公司)与被告何松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完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松龙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完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何松龙、寻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权利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何松龙赔偿经济损失194,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6,000元(其中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完美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权利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查何松龙在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APP购物平台开设名为“优一家美妆”的网络店铺(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涉案店铺),未经许可在涉案店铺中销售标注与权利商标样式构成相同标识(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被控侵权标识)的完美芦荟胶(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被控侵权商品),该行为侵害了完美公司的合法权益。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APP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未尽到监管职责,理应与何松龙一并承担责任。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完美公司确认侵权销售链接已删除,全部被控侵权行为已停止,并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认其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

何松龙未答辩。

寻梦公司答辩:拼多多APP系其运营所有,其已删除了被控侵权商品的页面及链接,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完美公司针对其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权利商标,专用权人为完美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中的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润肤膏、护发油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3日。

2020年3月20日,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英波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杨英波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清洁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搜索,进入涉案店铺中“正品芦荟胶完美祛痘补水保湿印淡化日晒祛疤痕男女美白祛斑祛角质”的被控侵权商品页面,页面中展示有被控侵权商品的照片。

该页面下方载有“单独购买¥13.6、发起拼单¥8.8、已拼5万件”字样,杨英波选择“10支装”的上述商品,实际支付46元进行了购买,“订单详情”页面显示拼单成功。

2020年3月23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杨英波自提了含有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裹,并于3月26日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清洁手机,登录“拼多多”APP查看上述所购商品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单号与自提实物单号吻合。

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包裹内的被控侵权商品进行拍照,物品经贴封条后交由杨英波保管。

2020年5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出具了(2020)粤广南沙第6688号、第6689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内为标注被控侵权标识的完美芦荟胶一组,共10小盒,将其与完美公司出具的权利商品对比,在底色、字迹、许可证排列方式、防伪标记样式及气味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据此,完美公司判断该被控侵权商品并非系完美公司生产销售或由其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

另,40g规格的权利商品顶部标注的售价为38元。

寻梦公司提交何松龙入驻拼多多APP时上传的个人身份证照片,披露何松龙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类型为个人。

另,何松龙与寻梦公司在线签署了若干版本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约定,商家保证所售商品来源正当、合法,不侵犯他人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寻梦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5月7日禁售,截止禁售被控侵权商品共售出52,598件,销售总金额为45,351.89元。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完美公司系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权利商标现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故完美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商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处标注被控侵权标识,并在商品介绍页面突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已能够据此识别商品的来源,故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品比对存在诸多明显差异,在何松龙未能对上述比对细节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并非为完美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

经隔离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外观一致,结合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商品相同一节,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未经授权许可,在相同的商品类别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对其进行销售亦构成侵权。

本院注意到,寻梦公司已提交注册经营者何松龙本人身份证照片,在何松龙未能参加诉讼并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推定何松龙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其即为实施直接侵权销售的责任承担主体。

关于停止侵权,有鉴于完美公司当庭已确认全部被控侵权行为均已停止,故本院对其要求何松龙、寻梦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因何松龙实施了侵权行为,故理应依法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承担完美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关于完美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何松龙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提出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确定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商品的实际售价,标注权利商标正品的售价,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相同,以及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关于完美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其中公证费虽未提交支出票据,但鉴于完美公司提交了公证书原件,故本院对其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律师代理费,完美公司虽未能提供与本案关联的法律服务合同,亦未提交相关律师费发票,但鉴于确有律师代理完美公司全程参与本案诉讼,故本院根据相关律师费收费标准以及本案中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何松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松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二、被告何松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被告何松龙负担2,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于是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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