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898号原告: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洙边镇石门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见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新,北京滴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北京滴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世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2号楼-1至4层109(四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侯昌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男,北京同世堂药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世堂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