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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43号
案件名称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嘉乐置业有限公司;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吴家巷工业园(湘潭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冯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湘潭嘉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金羚路南侧208号。

法定代表人:赵乐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北路东侧金霞华庭4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湘潭嘉乐置业有限公司、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湘01知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间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黄中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宋 磊书 记 员 王倩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43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黄中华法官助理:宋磊书记员:王倩倩裁判日期2021年6月3日涉案专利“组合式防护栏用的椭圆形上横栏或横栏与立柱连接组件”实用新型专利(ZL200920065528.1)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撤回上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湘潭嘉乐置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湘潭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准许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被告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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