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379号之二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龙苴镇攸冠纸业商行,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龙苴镇南李村七组154-155号。
经营者:李晓。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龙苴镇攸冠纸业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灌云县龙苴镇攸冠纸业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