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3129号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陈胜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心,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昌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王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昌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福建乐多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