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691号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超超家居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校场街中段东面53号。
经营者:孙振超。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超超家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