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57号原告:周建兴,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靓佳卫生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经营者:郑定海。
被告:泉州银卡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呈更。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张店靓佳卫生洁具经营部、泉州银卡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