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初6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威,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与被告李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古井贡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李威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李威赔偿古井贡酒公司因侵权受到的损失30000元;三、判令李威支付古井贡酒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43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处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四、本案的诉讼费由李威承担。
事实和理由:古井贡酒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年份原浆”商标,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2018年8月30日下午,原告的市场调查人员在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以消费者身份到李威经营的山南新区玉鑫便利店以430元的价格购买一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白酒。
原告的市场调查人员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对李威的当前位置进行定位并对店面门头进行了拍照截屏,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拍照后予以封存并出具了(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9891号公证书。
经原告鉴定,李威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版白酒是假冒原告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李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商誉,并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李威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2018)皖淮证公正字第9891号公证书显示,其从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二中对面的“新二中超市”(派多格宠物隔壁)处购买的涉案“古井贡酒原浆5年”版白酒一箱,并且通过支付宝支付给了李威价款450元。
但其提交的作为证明被告身份的证据显示及诉状中诉称本案被告为“山南新区玉鑫便利店”的经营者李威,经审查古井贡酒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新二中超市”的李威与“山南新区玉鑫便利店”的经营者李威系同一人,故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江 峰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