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8360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豫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国泰路与惠民路交叉口东南角1号楼1单元17层1728。
法定代表人:郝绪超,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单位员工。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荥阳豫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出于自身原因考虑,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