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399号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160号茶叶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1249L。
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东泗鑫龙祥日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东泗乡碧浦村碧浦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2LHLXE。
经营者:方燕玲,女,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东泗乡碧浦村碧浦27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跃祥,系方燕玲丈夫。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东泗鑫龙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