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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漳浦县深土镇春云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6民初401号
案件名称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漳浦县深土镇春云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漳浦县深土镇春云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401号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中路160号茶叶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91249L。

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浦县深土镇春云日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浦县深土镇塔底村塔底社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3MA30H6UD9R。

经营者:蔡春云,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县深土镇春云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勇审 判 员 周志梅审 判 员 郭昭容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志杰书 记 员 蔡燕玲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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