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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铁东区君怡美妆首饰代发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5民初50977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铁东区君怡美妆首饰代发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铁东区君怡美妆首饰代发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50977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东区君怡美妆首饰代发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467栋2号4层。

经营者:陈君怡。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铁东区君怡美妆首饰代发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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