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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7523号
案件名称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523号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如悦,天津荣泓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9层901-8。

法定代表人:卜国宁,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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