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599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润优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1层102部分及-1层-101至-106部分。
法定代表人:郝文永。
被告:揭西县棉湖瑞胜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新越工业园。
投资人:林妙容。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润优鲜商贸有限公司、揭西县棉湖瑞胜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