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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辉;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3民初10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辉,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扬美村后岽后。

法定代表人:陈铿羽,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利伟,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与被告淄川建材城闵祥卫浴商行、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瓷卫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因超出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标的管辖范围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欧派家居因被告之一淄川建材城闵祥卫浴商行被注销,申请变更被告淄川建材城闵祥卫浴商行为黄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欧派家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黄辉和尚瓷卫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帅、鲁利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辉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广东欧派”“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坐便器;

2.判令尚瓷卫浴立即停止生产标注“广东欧派”“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坐便器;

3.判令尚瓷卫浴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且更变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字样;

4.判令黄辉和尚瓷卫浴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开庭期间,原告欧派家居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黄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尚瓷卫浴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5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欧派家居系第11类“”、“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欧派家居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家居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有家有爱有欧派”经过欧派家居的宣传也为公众所熟知。

2019年11月,原告发现黄辉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首的“大红鹰整体卫浴”店铺销售标注“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黄辉作为卫浴产品销售者,尚瓷卫浴作为卫浴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知道“欧派”产品的知名度,仍然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美誉,生产、销售包装箱体“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坐便器,将“广东欧派”字样突出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对涉案产品与欧派家居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侵害了欧派家居注册商标专用权。

尚瓷卫浴在自己的公司名称中使用了“欧派”字样,对欧派家居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被告“欧派”文字侵权,不主张被告欧派英文商标“OPPEIN”侵权。

以上侵权行为给欧派家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黄辉辩称,一、我方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通过正规合法途径从尚瓷卫浴购进。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方没有侵犯欧派家居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商标侵权需要由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二、欧派家居诉请赔偿损失没有依据,未提供证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如何计算而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已确定生产厂家是尚瓷卫浴,也参与了诉讼,即使确认侵权,也应该是尚瓷卫浴承担赔偿费用。

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求。

尚瓷卫浴辩称,一、我方并未实施侵犯欧派家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公司是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权利,不存在权利大小之分。

欧派家居如认为我公司名称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或者纠正,而不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我公司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没有侵权行为,没有使用欧派家居的涉案商标,产品标注“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是体现生产厂家,是让普通消费者容易区别产品的合法来源。

二、在产品表面和外包装上我公司均突出使用“OPSCEM及图形”注册商标,未使用欧派家居任何商标。

为了使消费者更了解我公司,在产品多个位置标注“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这一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区别于欧派家居。

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输入“广东欧派”进行企业检索,该辖区以“欧派”作为字号的企业在行业内已普遍获得注册,欧派家居的注册商标“欧派”不能作为抗辩其他市场主体依法核准注册“欧派”字号的理由和依据。

我公司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主营陶瓷制品与欧派家居经营范围相差很大。

若我公司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我公司愿意更改相关标识,但企业名称并不侵犯欧派家居的商标权。

三、欧派家居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主张50万元损失没有依据,并未提供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证据一、(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证明欧派家居对“欧派”品牌较早进行注册及使用保护。

证据二、(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三、(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欧派家居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五、(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公证核对件内容为:(1)2007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2)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

(3)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5年3月、2008年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4)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颁发的“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

(5)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市长质量奖”证书;

(6)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的原告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7)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上述证据证明欧派家居及其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获得荣誉情况。

证据六、(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公证核对件内容为:(1)2016年1月,广州市工商管理局颁发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两份,证明第1128213号、第12088111号注册商标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商品上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第4378572号、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商品上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2016年5月,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

(3)2016年5月,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品牌口岸中500强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该证书还载明欧派(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

上述证据证明欧派家居2016年获得的部分证书以及荣誉情况,进一步证明欧派家居企业以及享有的欧派商标品牌价值、知名度较高。

证据七、(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证明欧派家居2013-2015年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进一步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八、(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公证核对件具体内容如下:(1)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欧派家居品牌,广告费为伍佰柒拾万元。

(2)2014年7月,欧派家居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壹仟捌佰万元。

(3)2013年11月6日,欧派家居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肆仟零肆拾陆万叁仟玖佰柒拾元。

(4)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陆佰万元。

(5)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欧派家居品牌,广告费为贰仟叁佰玖拾柒万元。

上述证据证明欧派家居耗巨资通过电视、户外广告等投入大量广告对“欧派”公司及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欧派”公司及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九、(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内容为广告续约合约以及代言费发票公证核对件,证明欧派家居为推广欧派品牌耗资聘请明星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欧派家居及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十、(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2011年4日《临川晚报》(头版、第16版部分版面)、2011年8月26日《珠海特区报》(第18版部分版面)、2011年9月20日《安庆日报》(头版、第4版部分版面)、2011年9月30日《安庆日报》(第12版部分版面)、《上海橱柜2010》(部分页面)、2011年4月号《瑞丽家居设计》(部分页面)、2011年第6期《销售与市场管理版》(部分页面)、2014年第4期《装潢世界》(部分页面)、2017年12月10日出版第23期《现代家电》(部分页面)公证核对件,证明欧派家居在大量的杂志、报纸等平面媒体上对“”品牌进行宣传的情况,进一步证明欧派家居及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十一、(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015号公证书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其中公证书的内容为欧派家居企业名称变更工商内档核对件,主要证明欧派家居自1997年开始使用“欧派”企业字号延续至今,“欧派”企业字号使用历史悠久,目前企业经营范围涵盖了家具、厨房、电器、建材、卫浴、门窗、灯具、装饰设计等多个领域。

证据十二、(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511号(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黄辉和尚瓷卫浴涉案侵权事实,同时证明欧派家居为维权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的事实。

被告黄辉、尚瓷卫浴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欧派注册商标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该商标并不在案涉的商品类别;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没有异议;

对证据三欧派英文注册商标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欧派家居起诉的诉争商标是欧派汉字商标,并不涉及英文字母“OPPEIN”商标,也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四驰名商标认定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获得驰名商标的时间是2009年4月24日,距今已经有12年,商标的驰名度是有时间限制的,当时驰名不代表现在原告的商标知名度,而且认定的是在第20类,餐具、橱柜商品上,案涉的马桶是在商品第11类,并不属于同一类商标;

对证据五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所获得的荣誉,仅是在原告变更企业名称前,其企业获得的荣誉并不代表案涉欧派商标获得荣誉,原告有多个欧派商标,但是在马桶相关类别上并没有获得相关荣誉;

对证据六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获奖时间是在2016年,距现在已过去6年,所颁发奖项的机构并不是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其影响力无法判断;

对证据七缴税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所缴纳的税款,其旗下有多个品牌、商标,通过缴税证明无法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原告并没有提交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表;

对证据八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推广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公证书仅是公证协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不核对该协议是否真实履行,原告是否支付相应款项,无法证明原告为涉案欧派商标作出了推广,这些协议下面并没有提交任何一个书面的推广支付凭证;

对证据九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广告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代言人在原告生产的橱柜、衣柜、卫浴产品上进行广告代言,并没有说在马桶相关产品上进行代言,无法证明欧派商标在该类别上的知名度;

对证据十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2018年原告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报纸,仅是确认给公证员出示的报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没有出示相关报纸原件,而且原告在相关报纸上的报道均是广告推广,属于商业行为;

对证据十一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企业工商信息的经营范围,无法去证明原告实际经营,企业工商信息的登记范围可以自主填报,很多企业都会选择多个经营范围,但是该经营范围并不代表原告实际进行了投资、推广、使用;

对证据十二证据保全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该公证书照片可以看出,淄博建材城闽祥卫浴商行无论是从门头布局,还是开具的收据、门头名片,均没有任何原告相关案涉商标的字样,说明闽祥卫浴没有侵权故意,其仅是从尚瓷卫浴购买马桶销售给了原告的相关人员,马桶外观上仅有尚瓷卫浴的企业名称,并且该名称区别于原告的企业名称,该名称的使用并不是商标性使用,而是为了说明该马桶的生产企业。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提交以下反证:证据一、OPSCEM商标授权书、OPSCEM第11类商标注册证、潮州市潮安区大黄鸭农业种养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尚瓷卫浴涉案产品使用的“OPSCEM”商标系经潮州市潮安区大黄鸭农业种养有限公司注册,并授权尚瓷卫浴使用,也证明涉案产品已经使用了注册商标,容易区分商品的合法来源。

证据二、尚瓷卫浴营业执照,证明尚瓷卫浴是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合法注册的企业,其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

证据三、企查查网站截图一张,通过第三方企业查询软件查询看出“广东欧派”字样相关企业有很多,相关注册并不侵犯原告任何权益;

证据四、OPSCEM品牌证明书,证明淄川建材闽祥卫浴商行销售的OPSCEM马桶均系尚瓷卫浴向其提供的试用产品,尚瓷卫浴有被授权的“OPSCEM”商标证书,也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原告经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OPSCEM商标授权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并未主张英文商标侵权,主张的是汉字欧派侵权。

对证据二尚瓷卫浴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字样进行企业注册,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理应停止侵权。

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证明原告饱受侵权困扰,急需法院制止侵权,被告侵权恶意较明显。

对证据四品牌证明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案并未主张英文商标侵权,仅主张汉字欧派侵权。

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证据二(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公证书及(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证据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据五(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据六(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据七(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证据八(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证据九(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证据十(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证据十一(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015号公证书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对原告系“”商标专用权人且系驰名商标以及使用情况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三(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与本案被控商标文字侵权行为无关联性,不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二(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511号公证书及产品实物,是经授权申请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证据原件的公证件,对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商标授权、证据二品牌证明书,虽然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被告提交的商标授权和品牌证书均系OPSCEM商标,与本案审理的欧派商标文字侵权没有关联性,不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

被告提交的证据二营业执照、证据三企查查截图,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虽然尚瓷卫浴系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其他同样带有“广东欧派”文字的工商登记股权比例企业也很多,但不能以此证明使用“欧派”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合法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派家居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170185元,经营范围:家具制造业。

尚瓷卫浴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5年7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陶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推广及应用,生产、加工、销售:陶瓷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瓷泥、瓷釉、陶瓷颜料,销售:卫浴配件,水暖配件,玻璃制品,五金、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陶瓷配套的树脂、聚酯、橡胶、电器、藤、竹、木、布、蜡制品。

第1128213号“”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11月21日至2007年11月20日,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0日,再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2011年1月6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4378572号“”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浴室装置、消毒碗柜、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1月6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家居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家居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家居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家居“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家居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家居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欧派家居的“OPPEIN”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6年1月-2018年12月。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万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家居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家居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家居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万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家居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万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万元。

2010年,欧派家居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2011年,欧派家居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2015年3月24日,欧派家居作为著作权人,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欧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作者为梁照堂,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1996年8月10日。

2019年11月9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与公证人员吕某随同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首的“大红鹰整体卫浴”店铺。

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一台,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黄小希”名片二张及《广东箭牌卫浴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专用单》一张。

王守贞对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在公证员、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一张,公证员、公证人员吕某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坐便器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公证书附件可见:销售名片两张:一张店铺名称显示为“大红鹰整体卫浴潮州市大红鹰瓷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名为“黄小希”,地址:“××建材城××市场吉祥街××北××”;

另一张店铺名称显示为:“广东箭牌卫浴有限公司淄博营销中心”,销售人员名为“黄小希”,地址:“××店:××市场吉祥街××北××”等;

涉案商品外包装及商品照片9张,商品外包装和商品照片多处有“广东欧派”字样;

《广东箭牌卫浴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专用单》显示商品单价450元1套,上面盖有“淄川建材城闵祥卫浴销售部”的公章。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坐便器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坐便器一台,坐便器包装箱正面的上下两面、侧面、后面均用显著加黑粗大字体标有“广东欧派”字样,旁边第一行用不显著较小细黑字体标有“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第二行用不显著较小细黑字体标有“|www.欧派卫浴.cn|”;

包装箱前面、后面下侧均标有“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广东省潮州市登塘工业区”。

现场开启坐便器纸箱,内有坐便器一个、法兰密封圈一个,坐便器盖板贴标、水箱正面侧角贴标用显著加黑粗大字体标有“广东欧派”字样,下面一行用不显著较小细黑字体标有“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

水箱盖两侧封标、法兰密封圈正面包装上均用显著加黑粗大字体标有“广东欧派”字样,旁边第一行用不显著较小细黑字体标有“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第二行用不显著较小细黑字体标有“|www.欧派卫浴.cn|”。

经比对,该产品在公司名称、产品标识上大量使用“广东欧派”字样,如“”。

欧派家居当庭表示,包装箱体上以及马桶盖侧面、马桶盖、法兰密封圈上均标有“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其中“广东欧派”字样突出放大使用;

标注的“欧派”字样,与原告的第4378572号汉字“欧派”商标,属于相同商品、相同商标的侵权。

被告尚瓷卫浴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欧派”字样,对原告构成不当竞争。

包装箱体上标有的“www.欧派卫浴.cn”字样也是构成对原告的第4378572号商标侵权,已属于相同商品、相同商标侵权。

被告黄辉、尚瓷卫浴辩称案涉产品包装上有突出的“PESCEM”商标,该商标被告有合法授权,区别于原告的欧派商标;

“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的书写,是被告公司的艺术化设计排版,突出的“广东欧派”也区别于原告的欧派商标,而且箱体上“www.欧派卫浴.cn”是一个网址宣传,并不是商标性使用;

被告公司经工商局合法注册,有权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被告公司的企业名称区别于原告企业名称,相关企业名称使用并不是商标性使用,也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庭审中,当事人未能对欧派家居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另查明,欧派家居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尚瓷卫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陶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推广及应用;

生产、加工、销售;

陶瓷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瓷泥、瓷釉、陶瓷颜料;

销售:卫浴配件、水暖配件,玻璃制品,五金、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陶瓷配套的树脂、聚酯、橡胶、电器、藤、竹、木、布、蜡制品。

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闵祥卫浴商行,该商行的经营者为黄辉,该商行于2020年10月15日注销。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欧派家居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

被控侵权店铺的经营者为黄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为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销售者黄辉、生产者尚瓷卫浴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尚瓷卫浴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广东欧派”“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赔偿主体及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销售者黄辉、生产者尚瓷卫浴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坐便器、法兰密封圈上均标注“”,外包装上亦标注“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广东省潮州市登塘工业区”,上述产品外包装、产品贴标、产品附件贴标等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和加黑显著大字“广东欧派”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坐便器,与欧派家居的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类别相同,其外包装及其产品上标注的“广东欧派”文字中具有识别力和显著性的要素汉字“欧派”,因“”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原告的企业注册登记地址即在广东省,“广东欧派”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联系性,该被控侵权产品上故意显著加粗使用放大字体的“广东欧派”标识,容易导致一般社会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或者认为该商品与原告存在关联企业关系,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足以误导公众,侵犯了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尚瓷卫浴生产该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黄辉在其经营的“大红鹰整体卫浴”店铺销售该商品,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焦点二尚瓷卫浴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广东欧派”“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被诉侵权的名称为“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请求保护的企业名称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欧派”字号,即企业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由于企业名称核准的区域性限制,字号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法律保护的一般原则是各自在自己核准的区域内享有相应的企业名称权。

但是,如果该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字号,该冲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也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合法企业,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但该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成立,而欧派家居于1994年7月1日成立,其相对于被诉侵权的尚瓷卫浴的企业名称属于在先权利。

同时,“欧派”文字既是欧派家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经过欧派家居对“欧派”商标多年的使用、广告宣传,已经拥有的良好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该企业字号及其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条件,欧派家居享有的字号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尚瓷卫浴在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时,应当对“欧派”商标及字号有所认知,其在商品上使用带有“欧派”字样的“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时,明显具备利用上述字号的声誉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观意图,系对“欧派”知名企业字号的攀附,客观上会使消费者对该坐便器产品的经营主体发生混淆,误认为标注的“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的产品可能来源于欧派家居,或者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着投资或合作的关系,从而可能会使本属于欧派家居的消费群体流向尚瓷卫浴,获取不当商业利益,从而损害了欧派家居的合法权益。

故尚瓷卫浴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广东欧派”“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三赔偿主体及数额。

欧派家居要求黄辉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并赔偿损失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黄辉仅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而并非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其销售相关商品是否侵害了他人的企业名称权,故黄辉的销售行为仅构成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仅需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

欧派家居要求尚瓷卫浴停止生产标注“广东欧派”“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坐便器,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的规定,尚瓷卫浴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尚瓷卫浴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再使用“欧派”文字。

关于尚瓷卫浴的赔偿数额,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欧派家居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家居的品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尚瓷卫浴向欧派家居支付赔偿款1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注“广东欧派”“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

二、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注“广东欧派”“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

三、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欧派”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四、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五、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广东欧派尚瓷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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