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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端州区振强汽车配件经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07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端州区振强汽车配件经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振强汽车配件经销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07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振强汽车配件经销分店,经营场所肇庆市桥北路嘉宜花园A幢首层第1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L4461753-1。

经营者:麦锦强。

委托代理人:徐朗月,该分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端州区振强汽车配件经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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