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12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马继克。
委托代理人:李鑫。
被告:余姚市凡豆食品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凡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凡豆食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收取5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