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丹,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区施河镇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施河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太平西路。
经营者朱景信,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区施河镇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施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其与淮安区施河镇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施河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