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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柏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278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柏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阳柏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1278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柏清,女,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与被告欧阳柏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戈尔公司、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柏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阳柏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寻梦公司删除侵权商品链接;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含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雅戈尔公司系第XXXXXXX号“YOUNGOR”、第XXXXXXX号“雅戈尔”(以下统称涉案两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该公司多年使用和宣传,该两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近期,雅戈尔公司发现欧阳柏清未经许可,擅自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名为“爱尚依男装服饰”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大量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男士衬衫,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雅戈尔”文字,非法获利巨大,造成该公司损失。

雅戈尔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中寻梦公司系帮助侵权,均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庭审中,雅戈尔公司确认涉案侵权商品已下架,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及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欧阳柏清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1月7日、2010年9月14日,涉案两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先后核准注册,注册人为雅戈尔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第25类“服装”,该两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2020年8月,经杭州联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20)浙杭之证字第15270号保全证据公证书,并开具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该公证书载明,涉案店铺销售名称为“新款特价短袖衬衫男士高档衬衣免烫休闲商务职业正装中青年纯色”的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申请人购买了该链接项下规格为“浅蓝粗条8679L40码”的商品1件,支付价款50元。

经当庭拆封公证购买实物,为透明袋装男士衬衫一件,包装袋及衬衫吊牌正反面均使用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标识,合格证上无货号及生产厂商信息。

庭审中,雅戈尔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做工粗糙、线头多且针脚不均匀,合格证上无货号信息,故并非该公司正品。

寻梦公司提供的店铺信息显示,涉案店铺入驻时提交了欧阳柏清的相关信息及身份证,店铺类型为个人,目前未关店。

2020年4月16日,涉案店铺与寻梦公司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该协议17.4.2法律文书送达条款约定,对于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所规定事项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与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纠纷),商家声明认可以下内容:司法机关可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商家认可上述送达方式的有效性、合法性。

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以手机短信送达法律文书的,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发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

商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

如果因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向涉案店铺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和手机号码分别邮寄和短信送达了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传票等诉讼材料,其中邮寄材料被退回。

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品信息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于2021年6月7日由平台禁售,截至禁售日,该商品链接项下曾四次变更商品名称,其中与公证购买商品名称相同已售商品数量共计23件,销售金额1,202元,与公证购买商品名称基本相同且含有“雅戈尔”字样的已售商品数量1458件、销售金额76,538.39元。

雅戈尔公司表示上述商品名称中的“雅戈尔”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雅戈尔公司系涉案两商标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故雅戈尔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衬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袋及吊牌上使用的“YOUNGOR”文字、商品标题中的“雅戈尔”文字分别与涉案两商标构成相同。

上述文字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误导消费者,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侵犯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欧阳柏清的销售及使用行为构成对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雅戈尔公司未举证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欧阳柏清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本院参考涉案商标知名度、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及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等酌情判赔。

雅戈尔公司就其主张的公证费提供相应票据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就律师费该公司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酌情支持。

被告欧阳柏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合理开支3,000元,合计15,000元;

二、驳回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欧阳柏清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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