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05号原告何乾生,男,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现住浙江省余姚市凤仪路18号。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法定代表人李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雷,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法定代表人宋德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敏,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柱,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与被告鱼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乾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