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693号罪犯李佳辉,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穗云法知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佳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3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李佳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佳辉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
2014年11月获得表扬;
2015年5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执行人民币16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佳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佳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