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89号6幢2楼64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董事长。
被告北京文凯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28号万朋文化市场lE-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文凯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文凯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文凯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