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官国琴,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军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军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