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边城镇亿家福商店,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陈武集行石路交道口。
经营者胡里广。
被告溧阳市宇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溧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边城镇亿家福商店、被告溧阳市宇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边城镇亿家福商店、被告溧阳市宇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句容市边城镇亿家福商店、被告溧阳市宇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